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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

2024-01-24 09:51:2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阅读量:36 我要评论


导读: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工作总体安排,现启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以下简称揭榜单位)验收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通装函〔2023〕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工作总体安排,现启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以下简称揭榜单位)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告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名单的企业。
 
  二、验收条件
 
  (一)揭榜单位应按照申报时提交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申报书》内容完成全部重点环节建设内容和揭榜任务目标,总结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业典型应用模式。工厂生产效率、资源综合利用率、设备综合利用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显著提升,产品研制周期、运营成本、不良品率、单位产值综合能耗等大幅降低,产线作业人员有效优化,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整体智能化水平达到行业领先。
 
  (二)揭榜单位应当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及以上。
 
  (三)揭榜单位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验收程序
 
  (一)提交申请。揭榜单位参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编写验收申请材料并完成线上申请。揭榜单位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验收申请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审核验收。各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受理”的原则及时受理揭榜单位验收申请,视具体情况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揭榜单位验收评审工作。验收评审基于线上系统开展,应包括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环节,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检验测试等方式,对揭榜任务完成情况、工厂实际绩效水平、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进行考核,给出揭榜单位验收的综合评价,形成正式的验收结论意见。
 
  (三)结果报送。各推荐单位应及时完成验收结论意见的线上填报,并将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纸质版《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结论表》(附件2)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评审结果汇总表》(附件3)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四)核验公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视具体情况组织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抽查核验工作,核验完成后,共同发布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名单,授予通过验收的揭榜单位“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称号。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示范期3年。
 
  四、有关要求
 
  (一)揭榜单位验收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s://submission.miit-imps.com)开展,具体操作方法详见线上系统使用手册(见网站)。揭榜单位和主管部门仍用申报时分发的管理员和密码登陆,不需要重新注册。
 
  (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期2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原则上需在建成半年内完成验收工作。鼓励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和目标的单位提前申请验收。
 
  (三)各推荐单位应建立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项目跟踪管理机制,定期组织相关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线上核报相关企业安全事故、环境事故、违法违规等问题。
 
  联系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30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 010-68501694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366
 
  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010-63192535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010-82262927
 
  技术支持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13996177996、18811348791
 
  附件:1.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2.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结论表
 
  3.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评审结果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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