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发布: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2025-02-18 10:58:09化工仪器网阅读量:16533 我要评论
【百分零部件网 行业动态】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此次调整旨在结合国内外形势变化,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的发展。

据悉,此次调整涉及的目录主要包括《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5年版)》以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这三个目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通知指出,对于在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批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在2025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进口的设备,将继续按照之前的政策文件,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此外,对于在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及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也将继续按照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文执行。而2025年3月1日以后举办的展会,则将按照此次发布的通知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目录中,附件1和附件2所列的销售业绩要求仅用于确定免税企业名单。同时,附件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其免税执行期限将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含)。而附件2和附件3中所列的税则号列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应以设备名称及技术规格要求为准。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目录列明商品范围理解不清等特殊事项,企业及有关单位可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将共同负责解释相关事宜。
素材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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